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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政规〔2019〕5号关于印发全州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西桂林全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时间:2023-03-07 17:21: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全州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31

全州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的管理,规范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旅游行业有序、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新时期全州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发展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是指利用全州县红色文化资源,以红军长征湘江战役革命历史为教学内容,在全州县行政区域内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红色文化旅游,是指经营者利用全州县红军长征湘江战役革命历史遗址遗存设施、景区景点等红色文化场所进行游览、参观、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在全州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或者在全州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红军长征湘江战役革命历史等红色文化有关的旅游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全州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红培办”)牵头负责全州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行业和红色文化旅游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发展和服务工作。县文化旅游、教育、民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法定监管职责,依法开展与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红培办设在全州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中心,实行合署办公。

第六条红培办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全州县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学情况和红色文化旅游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联合监督管理模式。

第七条红培办应每年牵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本办法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扰乱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红培办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力量对红色文化教育培训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九条设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特别贡献奖,对全州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和红色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十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以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活动为主要业务,可以是在全州县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也可以是在全州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机构。旅游机构同时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培训业务的,还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红色文化教育培训资格。

在县外依法注册成立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旅游机构在全州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及红色文化旅游活动时,应当依法依规接受本县红培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办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有合法、合规的机构名称。名称不得使用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字词,并且不得与已有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

(三)应有固定的、能容纳工作团队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应有固定的餐饮、住宿、培训场所,环境良好,酒店必须是星级以上,有旅行社接待资质,有必要的消防和防盗安全等设施。客房在50/80个床位以上的接待机构最多可作为一家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申报场所;客房在100/160个床位以上的接待机构最多可作为两家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申报场所;客房在200/240个床位以上的接待机构最多可作为三家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构的申报场所;

(五)应有10人以上的工作团队,且工作团队中应当有具备资格条件的财会人员;

(六)应有本机构专有的师资队伍和课程研发团队。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本机构专有师资人员不少于6人,且至少应有3人具有国家颁发的或者经全州县红培办评审认定的任教资格;申办工商企业性质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本机构专有师资人员不少于3人,且应当全部具有国家颁发的或者经红培办评审认定的任教资格;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同一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办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变相重复申办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同一家庭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儿女、儿媳、女婿之间重复申办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红培办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学者统一对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人员、教材(含电子课件)、教学课程及内容等教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实行一年一评审制度。通过红培办评审认定的师资人员、教材提纲(含电子课件)统一在全州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只能选用通过红培办评审认定的师资人员、教材(含电子课件)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红培办对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进行评审认定、出具评审意见;

(二)县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其使用的名称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三)红培办提出符合教学条件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初步名单,提交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

(四)公示。通过教学条件评审和机构名称初审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名单统一在全州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登记注册。经公示无异议,由县民政局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登记注册,颁发法人单位证照。

第十五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拓展训练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拓展训练场所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批准设立;

(二)有专业的拓展训练教练;

(三)有必要的拓展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六)有适合开展拓展训练的气候条件,如遇高温、暴雨、暴雪、冰冻等极端天气应调整拓展训练的课程安排;

(七)应当为学员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费用可列入培训费用中;

(八)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对在全州县红色遗址遗存点开展的现场教学活动实施严格管理,未通过红培办教学条件评审认定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全州县红色遗址遗存点开展现场教学活动,未取得红色文化教育培训任教资格的师资人员不得在全州县红色遗址遗存点进行现场教学。

第十七条 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学员进入全州县红色遗址遗存点开展现场教学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全州县红色遗址遗存点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扰乱红色遗址遗存点的管理秩序;

(二)加强学员管理,确保所有参加现场教学活动的学员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列队整齐、纪律严明,严禁抽烟、嬉戏打闹、大声喧哗;

(三)确保现场教学的严肃性,不得采取打快板等娱乐性的方式开展教学,不建议使用扩音器等影响他人参观或教学的设备开展教学;

(四)确保现场教学质量,深挖教学内涵,让学员获得深刻的教学体验,不得将教学活动变相成为一般性参观考察或旅游;

(五)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卫生,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有序、诚信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培训委托应依法依规与委托培训单位签订规范的《委托培训合同》,并将《委托培训合同》和每期培训的教学安排(含课程安排、教师任课安排、学员花名册、食宿安排等)报红培办备案;

(二)收取培训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开具正规发票;

(三)依法依规开展对外宣传及营销,网站和宣传资料的内容要真实,不得假冒党委、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及营销,不得采用撒网式发邀请函、拨打电话等骚扰方式进行营销;

(四)依法自觉缴纳税费,不得偷逃税收;

(五)遵守市场秩序,不得欺行霸市,不得诋毁其他培训机构声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扰乱红色培训市场秩序;

(六)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不得强迫培训学员购买商品或接受教学以外的任何有偿服务;

(七)加强师资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规范管理红军服着装的主体,应履行好规范红军服着装的义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在培训前必须组织全体学员学习。

第二十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组织学员穿红军服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学员申明红军服的严肃性,增强学员对红军的敬畏感;

(二)按照规定选用标准的红军服装;

(三)按照规定实行统一存放管理,不得乱丢乱放,不得损毁丢弃;

(四)发放给学员的红军服要确保整洁、无破损、不脱色;

(五)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穿统一的红军服,同一培训团队不得穿着不同颜色、不同样式的红军服;

(六)组织学员穿着红军服开展培训的整个过程中,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对学员穿红军服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学员穿红军服期间不文明、不规范的言行举止;

(七)组织学员穿着红军服前往教学点的途中,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举止文明;

(八)不得组织学员穿着红军服出入歌厅、舞厅、足浴、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得组织学员穿着红军服出入酒店、夜宵摊点等场所饮酒;

(九)培训结束后要清洗红军服并妥善保管,确保红军服干净卫生整洁,如有破损或陈旧褪色应及时更换;

(十)不得有损害当年红军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规避。对其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在全州县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和县民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全州县进行工商注册的培训机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三)在全州县以外注册成立的培训机构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我县有关部门依法监管;

(四)兼营红色文化教育培训业务的旅游机构同时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共同依法监管。

第二十二条坚持规范有序、诚信经营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红培办签订《管理合作协议书》,成为红培办签约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签约机构),并可享受相关的优惠和奖励政策。管理合作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第二十三条签约机构所聘用的现场教学老师通过红培办评审认定后,可统一办理有关景区通行证。

第三章 师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的师资人员需通过红培办评审认定,由红培办确认任教资格方可进行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师资人员,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从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师资人员应诚信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讲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内容;

(二)不讲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内容;

(三)不讲与湘江战役历史相违背的内容;

(四)不讲中央没有定论的敏感政治问题和历史纠葛;

(五)不得以欺骗、假冒、剽窃、泄露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讲野史,教学内容应符合历史事实,不得道听途说、歪曲历史、胡编乱造;

(七)不到管理不规范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教学活动;

(八)不得通过组织学员吃饭、购物等方式收取回扣;

(九)教学时应规范着装,注意仪容仪表,注重行为举止。

第二十七条红培办可以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师资库,将取得红色文化教育培训任教资格的教师列入师资库,并在全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供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聘用。

第二十八条红培办应制定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师资人员考核办法,对进入师资库的教师进行动态管理,建立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

第四章 教材管理

第二十九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围绕学习、弘扬长征精神,并结合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潜心研发教学课程,精心编写教材,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精品课程和配套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活动使用的教材(含电子课件)需通过县红培办评审认定,经红培办确定为推荐使用教材后用于方可教学。

第三十一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已经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自编教材,报红培办审查备案后可用于教学。

第三十二条通过县红培办评审认定的教材(含电子课件)不得擅自再作修改。如需修改,应将修改后的教材(含电子课件)报红培办评审通过后用于教学。

第三十三条教学课程与教材更新后,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及时在教学过程中选用新的教学课程与教材。

第三十四条红培办对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课程以及教材(含电子课件)应加强收集和管理,在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配合下建立精品课程库和教材库。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参加红色文化教育培训的学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十六条学员在现场教学点参加培训活动应当爱护设施设备,保护环境,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争当文明学员。

第三十七条学员不得发表不符合历史事实、违反国家规定的不良言论;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出入歌厅、舞厅、足浴、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得出入酒店、夜宵摊点等场所饮酒;不得以纪念为由,带走教学器具;不得有损红军形象的言行举止。

第三十八条学员如因身体原因有不适宜参与的培训项目,应提前如实向培训机构说明。

第三十九条学员在穿红军服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红军服,不同颜色、不同样式的红军服不得混穿,不得与其他衣服混搭、混穿,红军服内穿着其他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保持红军服干净整洁和良好形象,不得歪戴红军帽,不得敞开风纪扣、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有色眼镜,不得佩戴、系挂影响红军形象的标志、物品;

(三)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四)爱护和妥善保管红军服,不得乱丢乱放,不得焚烧、毁损、涂划、丢弃、玷污、践踏红军服。

第六章 失信惩戒

第四十条红培办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诚信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违规以及违法违纪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四十一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人员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全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及时发布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出现失信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红培办应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出现失信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红培办应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启动退出机制。

第四十四条取缔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出建议。红培办以书面形式向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取缔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的处罚建议;

(二)研究讨论。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红培办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讨论;

(三)执行处罚。经县红色文化教育培训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同意后,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

1.在全州县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培训机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和全州县民政局执行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

2.在全州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

3.全州县以外注册成立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红培办协调其业务主管单位或审批单位执行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如签约机构受到取缔经营资质的处罚,红培办应同时取消其签约资格,没收其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取消其所有应享受的奖励政策,并自取消签约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恢复或者重新审定其签约资格。

第四十六条师资人员出现失信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红培办进行警告,以书面形式向该师资人员及其所在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师资人员出现失信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红培办应以书面形式向该师资人员及其所在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通报,取消其教学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教学活动。

第四十八条受到取消教学资格处罚的师资人员,红培办应收回其持有的教学资格证(办理了景区通行证的,应收回其持有的景区通行证),聘用该师资人员的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应予以解聘,其他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

第四十九条红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人员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由全州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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